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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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拿到生效判决后,既想通过申请再审纠正可能存在错误的裁判,又担心申请再审期间错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陷入“维权两难”的困惑。
那么,申请再审能否中断强制执行程序的两年诉讼时效?
一、法律根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事由有明确法定范围
要厘清申请再审与执行时效中断的关系,首先需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法律属性及法定中断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中断事由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列举,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事由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三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四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从立法逻辑来看,执行时效中断的核心是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或双方就义务履行达成合意,而申请再审的核心目的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二者的制度功能和指向对象完全不同——申请再审针对的是生效裁判本身,而非直接主张裁判确定的债权,因此无法纳入上述法定中断事由范畴。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一规则也从侧面印证:申请再审不会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自然也无法引发基于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二、分情形拆解:不同再审阶段对执行时效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的不同处理结果,对申请执行时效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需分三种核心情形精准区分,避免混淆:
1. 情形一:仅提交再审申请,未被裁定再审——不中断执行时效
若当事人仅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但法院尚未审查完毕,或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此时申请执行时效不会因提交再审申请的行为而中断。
2. 情形二:再审申请被裁定再审——中断执行时效,时效重新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 情形三:再审期间存在其他法定事由——按对应事由认定中断
若当事人在申请再审的同时,还实施了申请强制执行、与对方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向对方提出履行要求等行为,或义务人主动同意履行义务,此时即便再审申请未被裁定再审,也会因上述法定事由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再审与执行时效中断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单纯的再审申请行为无法中断申请执行时效。当事人切勿将申请再审视为规避执行时效的“保护伞”,否则可能陷入“再审被驳回、时效已届满”的双重困境。若你在申请再审或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时效计算、程序衔接等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再审+时效保全”的双重方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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