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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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间接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那么,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最高院在《韶关市衡溢置业有限公司与郑美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与涉案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

裁判观点解析

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下四类第三人因与涉案合同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依法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1. 情形一: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这是最典型的有权起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内容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仍恶意串通签订合同,受损害的第三人有权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典型场景:债务人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与关联公司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核心资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起诉确认该资产转让合同无效;

举证核心:需证明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如关联关系、明知债权存在),且合同履行直接损害了自身权益。

2. 情形二:第三人对合同标的享有法定物权

若第三人对合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合同双方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就该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侵犯其物权的,第三人有权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典型场景: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归乙所有的房产,擅自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试图过户,乙作为实际物权人,可起诉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权利基础:物权具有对世性,优先于合同债权,第三人基于物权受侵害可直接主张合同无效。

3. 情形三: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第三人法定权益

涉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该无效状态直接损害第三人的法定权益,第三人可据此起诉。

典型场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到影响,可起诉确认分包合同无效以主张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该行为直接侵害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可主张无效。

4. 情形四: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如保证人、担保财产受让人、后顺位担保权人等),因合同履行可能影响其合法利益,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典型场景:保证人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签订加重保证责任的合同,可起诉确认该合同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资格审查较为严格,“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专业性强,建议起诉前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评估起诉风险,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起诉被驳回,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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