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托关系”找你办事,办不成,钱,当然你得还,这本就是“理所应当”之举。
近日,江苏法院网刊发了一桩案例,江苏如东法院审结的一起“托关系”未办成事的案件,判决出乎人意料——花出去的钱,不予退还!
事情原由:
2019年,女子曹某因为子女办理某特定性质岗位的跨区域工作调动,经邻居介绍,认识了自称很有门路的章某。
章某表示自己在相关单位有熟人,只要肯花钱疏通,调动的事保证办成。
曹某先后向章某转账共计4.5万元用于办事费,但曹某子女却未能如愿前往理想城市。 此后,曹某多次要求章某退款,章某以钱已打点给他人、正在审批等借口拒不退还。
2026年,追讨无果的曹某将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4.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通过私人请托、疏通关系等非正当方式违规办事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4.5万元不予退还。
这世道,“托关系”办事,是“潜规则”中最普遍的手段。
曹某顺从“潜规则”,花了4万5托章某办事,不料,事未办成,钱呢,也被法院判决——不退!
这个曹某,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实足是上了“潜规则”的当。
法院判决的理由:非正当方式违规办事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显然,曹某花钱请托章某办事,属违规办事,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还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法院才判决——不予退钱!
一句话,谁让你花钱找关系办事的,事办不成了——你只有自己去吃“哑巴亏”。
看了曹某的这桩“哑巴亏”案子,使我想到了两点:
①曹某出钱请托章办事,属“非正当方式”,那这种“非正当方式”,到底是由谁造成的呢?
这让我想起了一句俗话:母狗不摇尾,公狗不上背——
要是章某不承诺“能办成事”,曹某会把钱给他么?
章某开始的“能办成事”,最后竟成了“未办成事”,这不就是在说假话骗人?
说假话骗人钱财,该不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呢?
②当今社会办事都得遵从“出钱才能办事”的潜规则,不出钱,谁给你办事?
既然曹某出钱向章某买“办成”,如今没买到“办成”,章某给的只有“办不成”,退钱,那就是天经地义之理呀!
可,法院不认这理。
当回头一看,原来这罪过,就在这“办成”和“办不成”上——
要是事儿办成了,那就是皆大欢喜,曹某不仅不会问章某“还钱”,还会感谢、感谢再感谢!
如今事儿没办成,两人不仅反目成仇,曹某还把事情诉诸法庭:不还钱,就让法律制裁你!
谁知,曹某最后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开始以为4万5砸进去,就能实现“子女工作调动的美好愿望”;
那知到头来,“愿望”不仅变成了一场“空欢喜”,还白白扔掉了4万5千元。
这曹某啊,实在是太倒霉!
曹某为何会上此“大当”,吃此“大亏”呢?
原来,她是相信了“潜规则”!
曹某啊,你要是不服,就只有向法院起诉——是“潜规则”骗了你!
看看法院怎么判。
当然,也不排除,法院会一怒之下,把“潜规则”的制定者抓出来,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从而“以正视听”。
这种从源头上对“潜规则”祸国殃民的审判,应该才是最正义,最公正的审判!
资料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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