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法院是否应按其缺席审判
裁判要旨
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审判人员经审查告知对方当事人于庭后补交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后,各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庭审后,对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亦补齐相关代理手续。因此,对于对方于庭后补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形,相对方是明知的,亦未表示反对,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按缺席判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白音朝克图苏木。
法定代表人:韩京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滨河路。
诉讼代表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乃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乃庙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开庭时建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长明律师到法庭后,未向法庭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其作为执业律师未能在开庭前或当庭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不能依法履行代理资格参与法庭审理活动。且此情节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向法庭提供原始证据经法庭特许在开庭后三日内提交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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