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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长期分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索要抚养费吗?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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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小宇(化名)和次子小航(化名)。2017年9月,王某离家出走且长期未归,李某只得和母亲共同抚养两个孩子,自此王某既未对两名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因长期联系王某未果,李某作为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自2017年10月起至起诉时的抚养费,并要求王某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两名孩子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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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王某自离家后,长期未履行对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因此,原告小宇和小航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自2017年10月起的抚养费,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被告王某在二原告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前能否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尚不明确,故法院对案涉抚养费暂计算至本案判决作出前。

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法院综合考虑二原告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王某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分别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小宇、小航支付抚养费116400元并驳回原告小宇、小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并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寄语

父母之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不可替代的温暖与力量。养育子女不仅是血脉相连的责任与陪伴,更是法律明确的义务,该义务与双方是否分居无关,更不会因夫妻婚姻关系终止而免除。法律的裁决可以厘清经济分担,但亲情的缺位,是任何金钱都难以弥补的遗憾。无论婚姻状况如何,为人父母者都应牢记对子女的养育之责,用实际行动诠释“父母”二字的分量,让孩子在爱的滋养下茁壮成长,这不仅是对孩子未来的负责,更是对家庭与社会的担当。

供稿:王佳瑶

编辑:王佳瑶

校对:王艺萍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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