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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3日,甲方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将其承建的位于吉林省临江市劳务工程分包给乙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总工作天数为808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充分理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征地拆迁因第三方协调、材料供应、气候或地方治安环境等原因造成窝工、误工以及停工,且在合同价格中已经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任何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的这部分成本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对甲方做任何索赔要求。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开展,该建筑劳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集团公司立即给付停、窝工的人工劳务费24万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双方应当全面按约定履行义务,故驳回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已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劳务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均未提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窝工、停工甲方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相反合同中约定因种种原因造成窝工、停工,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补偿要求,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的约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此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但该看法不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情形,故其意见法院未予采纳。因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并无此项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