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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对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认定,一般是由刑事诉讼先予以处理。但问题是,刑事案件被撤销或者刑事判决未认定为犯罪时,民事判决是否应当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不仅涉及民法与刑法的交叉,还涉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对接。

民事判决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的肯定说和否定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一)》)第七条进一步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对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未作此规定,应当理解须为既遂方可适用),作出了补充性的司法解释。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对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认定,应当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尚无明确规则。   采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认定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或者未遂),或者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只有既遂),都丧失继承权,没有不同见解。在刑事诉讼中,认定继承人实施上述故意杀害行为的证据不足,不批捕、不起诉或者不认定为犯罪,或者有上述行为的嫌疑但因继承人死亡而撤销刑事案件的,民事判决能否认定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而丧失继承权,见解不一。   肯定说主张,上述事实按照刑事证明标准证据不足或者因嫌疑人死亡撤案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   否定说则认为,没有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决,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认定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死亡系继承人故意所为,不能判决其丧失继承权。   典型案例:甲、乙结婚多年,生有一女丙20岁,有偶发精神病。甲、乙离婚后,丙随乙生活。乙患病时,甲探望发现母女二人均已死亡。警方经侦查认为,乙疑似他杀,丙疑似自杀。因犯罪嫌疑人丙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撤案决定。甲起诉主张,母女二人死亡无法确认先后顺序,应推定女儿后死亡,继承乙的遗产,自己转继承女儿继承的遗产。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请,理由是,虽然刑事案件已被撤销,没有丙故意杀害乙的刑事判决认定,但是,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据对丙杀害乙的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要求,因而认定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乙,丙丧失继承权,甲无权主张转继承。   该案民事判决认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采用肯定说主张,认为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丙丧失继承权,甲不享有转继承权。反之,采用否定说,刑事案件已经撤案,不能认定乙的死亡为丙所为,丙不丧失继承权,甲可以主张转继承。可见,继承法律关系中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死亡的认定,事关继承人继承权益的保护、遗产的流转方向,必须准确认定。

民事判决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的证明标准

民事判决对继承人故意杀害的认定,在刑事案件撤案后并非绝对不能作出认定。但须采取合理、正确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证明的最高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范围,尽管其中并未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但该规定是举轻以明重,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对前述案例认定丙丧失继承权的民事判决,依据的是刑事案卷收集丙有杀害乙嫌疑的证据。但是,该案卷中的证据不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且也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第一,案发现场的刀具中未检测出丙的DNA。乙的死亡原因是致命刀伤,与现场刀具的特征相吻合。《鉴定意见通知书》所载的结论是“现场刀刃、刀套、刀柄擦拭物检测出的是乙的DNA”,没有检测到丙的DNA,故无法确定是乙自杀还是他杀。第二,刑事案件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以犯罪嫌疑人丙死亡为由撤销案件,但该决定书是在尸体检验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之前作出的,不能认定该决定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表述具有实质的事实依据,不排除乙是自杀的可能。第三,卷内的《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将丙认定为“重大嫌疑人”,但未作出其杀害乙的结论。第四,丙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事发时是否处于发病期,没有否定或者肯定的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情形,认定丙杀害乙,只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更不用说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事判决认定被继承人乙的死亡是丙故意所为,进而认定其丧失继承权,甲不享有转继承权,显然不当。

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通常须由刑事程序认定。刑事程序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民事判决不能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如果刑事程序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等原因而撤案的,民事判决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应当采用最高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体规则如下:   首先,刑事侦查、刑事检察或者刑事审判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的,民事判决不能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刑事程序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即使民事诉讼获得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充分证据,也应当移送侦查机关重新侦查。   其次,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嫌疑,但在侦查或者起诉过程中死亡,刑事案件撤案的,不能认定其有罪,一般也不应当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因为,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按照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未对某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民事判决不应作出相反认定。因此,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应作相同理解,不认定被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的死为继承人故意所为而使其丧失继承权。   最后,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嫌疑,在刑事诉讼中死亡而刑事案件撤案的,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如果依据民事诉讼的最高证明标准,能够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事实的,民事判决也可以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要求是:第一,证据充分,证明程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可以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判决其丧失继承权。第二,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也不能认定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死为继承人故意所为,因为还存在不是其故意所为的合理怀疑,有可能出现认定失误,错误判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第三,即使能证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但不能证明故意杀害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的主观要件的,也不能判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