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案子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很有代表性。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候,不开离职证明或者不开合法的离职证明很常见,甚至包括一些大公司大厂,经常以此做为刁难或者恐吓员工的工具。

2.开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如果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不合法,解决途径有两个,一个是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个作用不大。另一个就是劳动仲裁,要求开具合法离职证明。如果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或开的离职证明不合法,导致员工无法入职下一家公司,可以仲裁赔偿损失,正常可以赔偿一个月工资。但是,需要员工承担举证责任,关键是证据的收集。

4.本案中,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内容不合理,从而导致了员工在入职新工作时候发生不利影响。一审、二审法官认为: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公司虽向张某出具离职证明,但其中记载的“由于张某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与本案查明的真实原因不符,且记载了“未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的负面评价,导致张某在后续就业中不予录用,给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有公司人事再拿离职证明进行刁难或恐吓,劳动者就可以把这两个法条和这个判例拿给他们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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