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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中山地区最常见的侵财类犯罪之一,其中近 70% 的案件由邻里纠纷、家庭矛盾、酒后冲突等民间琐事引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适用刑事和解和不起诉制度,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6 年 4 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林某与被害人陈某均系中山市东区某小区业主,两家系上下楼邻居。2025 年 11 月,陈某因林某家空调外机噪音过大多次上门沟通未果,双方积怨已久。

2025 年 12 月 15 日晚,陈某再次上门与林某理论,双方在楼道内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林某用力将陈某推倒在地,导致陈某右手腕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林某主动拨打 110 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的协助下,林某积极与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赔偿了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8 万元,取得了陈某的书面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林某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林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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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促成刑事和解和争取不起诉决定。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林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林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个从宽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化解了邻里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故意伤害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1. 刑事和解之辩: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轻伤害案件最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也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
  2. 被害人过错之辩:如果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或者激化存在过错,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3. 情节轻微之辩: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主张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4. 自首立功之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正当防卫之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风险防范建议

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当保持冷静,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要采取暴力手段。邻里之间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包容,遇到问题多沟通、多协商,避免因小事引发大的冲突。如果不幸发生肢体冲突,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主动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