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安法院审结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承办法官张宇帆精准厘清法律关系、依法公正裁判,被告企业专程送来锦旗致谢,实现了办案效果与司法公信力双提升。

该案原、被告均为市场经营主体,因货款支付产生争议。原告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全额支付;被告辩称已按原告方业务员工要求,将款项转入指定私人账户,并提交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完整证据,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员工收款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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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张宇帆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细致核查案件事实。结合被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能够明确案涉员工全程对接供货、洽谈结算并持有原告公司出具的正式授权文件,具备完整的交易代理权限。交易沟通记录也显示,是该员工主动告知被告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被告基于书面授权文件,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收款指示代表原告公司意志。依据《民法典》关于职务代理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据此可以明确,被告按照授权员工指示完成转账,即已全面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审理同时,张宇帆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向原告区分清楚两层独立法律关系:原告员工代收货款属于企业对外交易范畴,而员工截留货款不上交,属于原告公司内部管理纠纷,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原告无权以内部管理漏洞为由,要求交易相对方重复付款,其财产损失应当另行向涉案员工追偿。清晰的法理分析让双方信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商事审判事关市场秩序与营商环境。该案既依法保护了诚信履约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辖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规范员工授权管理、完善财务结算制度,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下一步,长安法院将继续深耕商事审判,精准定分止争、强化释法明理,以公正司法护航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持续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屏障。

责编:白俊宝
监制:殷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