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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熊鑫怡

近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剖析微商购物的维权痛点,教你守住“舌尖上的安全”,避开消费盲区!

维权案例:微信买保健品进补,竟买到“三无”产品

小明(化名)想通过保健品调理身体,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保健品销售信息后,添加了微信名为“保健仙子”的杨某为好友,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复合补剂粉。本以为是进补好物,可服用一段时间后,小明出现身体不适,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病症。

小明认为,自己服用的复合补剂粉是有毒有害的不合格保健品,正是这款产品给自己带来了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多次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小明将杨某及相关人员邵某诉至双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同时按法律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判决:销售“三无”食品触红线,退一赔十有法可依

面对起诉,被告杨某矢口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辩称小明所描述的多种病症均为基础性、原发性疾病,产品无质量问题,且身体损害与产品无因果关系;被告邵某则主张自己虽与杨某共同销售保健产品,但未参与此次交易,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微信无资质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三无”保健品的惩罚性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审理法官认为,案涉微信账号归属、资金收取、沟通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小明与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必须严守安全底线,案涉复合补剂无商标、无合格证、无说明书,未标注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法定必备内容,属于典型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食品。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因小明提交的快递信息与被告不符,无法证实其所食用产品即为案涉产品,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住院病症与服用案涉产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邵某参与共同销售,故对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双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退还原告小明货款26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6000元,共计28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林冬雪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