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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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和施工进度是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于约定期限内支付施工方相应工程进度款项,而施工方主要合同义务则在于依据约定开展施工作业,且须确保按时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建设工程。

发包方按时足额付款为施工方依约施工的关键保障。设若发包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数额支付工程进度款项,无权要求施工方开展相关施工作业。

如果双方在合同约定“施工方不能因为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停工”,施工方能停工么?

法院在《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益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明确:

尽管合同中有“承包人在未收到款项时不得停工”的约定,但如果发包方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仍然有权停工,并要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施工方因未按时付款停工的,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最高院在《新疆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圣天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应履行按时足额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合同义务,施工方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活动并按时交付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发包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有权拒绝履行施工义务,因发包方违约行为导致施工方未能及时开展施工活动,其作为违约方无权请求解除施工合同。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案涉工程主体封顶后,立恒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但立恒房产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在此情况下,南通三建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继续施工义务,其未及时开展施工活动不能被视为根本违约行为。

而立恒房产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立恒房产公司解除案涉施工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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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益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0621民初2557号

《新疆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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