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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孙丽华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两子,长子王明、次子王强。1983年王建国与孙丽华离婚。1987年8月10日王建国与赵秀英再婚。王建国与赵秀英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明、王强随王建国、赵秀英夫妇共同生活。
2010年1月6日,王建国(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载明: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404.34平方米,宅基地内房屋建筑面积204.09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安置补偿款共计565624元。乙方可购买建筑面积190平方米的定向回迁安置房。
2012年9月23日,乙公司(甲方)与王建国(乙方)签订两份回迁安置房购房协议,分别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17.25平方米)和二号房屋(建筑面积76.62平方米)。
2015年11月8日王建国去世。2023年3月17日赵秀英去世。王建国之父母均先于王建国去世。赵秀英之父母均先于赵秀英去世。王建国、赵秀英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各方主张:
王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依法继承并分割王建国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依法继承并分割王建国的抚恤金和丧葬费5000元
依法继承并分割王建国的村民安置费用67000元
王强辩称:
一号、二号房屋并非王建国的个人房产,上述房产为拆迁所得,王强与赵秀英同为拆迁被安置人,有王强和赵秀英的份额
涉案房屋未登记,不是王建国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据赵秀英生前所述,二号房屋已经被赵秀英变卖
王建国的丧葬费用5000元已经交给赵秀英,并非王强所得,且已经用于王建国丧葬事宜
67000元安置费用确实存在,但是应由王强全部继承,理由是王强对王建国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
王强一家与王建国、赵秀英共同居住,并负责照顾二老至去世,对王建国、赵秀英尽到全部的生养死葬的义务
在之前的A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王明应向王建国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王明未曾支付过王建国赡养费
争议焦点:
一号、二号房屋是否为王建国的遗产
王建国的抚恤金和丧葬费5000元是否存在
67000元拆迁安置费用如何分配
王明、王强对王建国、赵秀英所尽的赡养义务情况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拆迁安置房的性质、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一号、二号房屋的性质:
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材料,涉案宅基地房屋系王建国之老宅,无论其与孙丽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对老宅进行过翻建或修缮,孙丽华未在离婚时及离婚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房屋主张相关权利,且向法院表示涉案房屋与其无关,故二人离婚后房屋应归王建国个人所有。王建国与赵秀英再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翻建或修缮所形成的财产,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被拆迁后,王建国、赵秀英所得的拆迁利益即一号、二号房屋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强辩称房屋拆迁时王强与赵秀英同为拆迁被安置人,有王强和赵秀英的份额,无论赵秀英是否系拆迁安置人,其对房屋的相关权利前述已经确认,王强称其对一号、二号房屋享有份额,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二号房屋的处理:
王强称赵秀英生前将该房屋出售,根据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其目前由案外人张某等人占用,且张某通过电话向法院陈述赵秀英生前将二号房屋抵给其,故二号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在本案中不宜径行分割,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解决。
关于王建国的抚恤金和丧葬费5000元:
王强称其未领取该笔款项,该笔款项已给赵秀英且已用于王建国丧葬事宜,王明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5000元是否存在,故王明要求分割该笔款项,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67000元拆迁安置费用: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笔财产系王建国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王明、王强作为王建国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
关于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王强在王建国、赵秀英生前与其二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对其二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故法院综合双方的庭审陈述、证据材料酌情认定王明、王强对王建国、赵秀英之遗产分割比例为40%、60%。
最终判决:
被继承人王建国、赵秀英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王明继承40%的份额,由被告王强继承60%的份额
被继承人王建国的拆迁安置费用67000元由原告王明继承26800元,由被告王强继承40200元
驳回原告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拆迁安置房的性质认定: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系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宅基地房屋系王建国之老宅,离婚后归王建国个人所有,与赵秀英再婚后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所得的一号、二号房屋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正确理解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王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王建国、赵秀英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充分举证反驳对方主张:针对王明提出的"平均分配"主张,王强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用收据、护理费用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对王建国、赵秀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合理确定遗产分配比例:法院根据王强与王建国、赵秀英共同生活时间及扶养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了40%、60%的遗产分配比例,体现了公平原则。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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