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两名公职人员毛世才、周建慧,在为村民周正义提供30万元借款担保后,采取围堵、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周正义出具金额共计92万元的借条及借款协议书,后续进一步强行占有周正义名下货场并转让相关权益。近日,该事件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事件核心法律争议聚焦于虚高借条的法律效力、涉案公职人员行为的法律定性,以及被害人周正义的合法救济路径。本文结合事件事实、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维度展开全面法律剖析,明确各方主体法律责任,梳理被害人维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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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基本事实梳理

2007年,江山市贺村镇姜家村原书记周正义因经营消防工程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资金周转,向贺村镇公职人员毛世才、周建慧寻求协助,二人分别为其担保借款20万元、10万元,合计担保借款金额30万元。2008年前后,受银根紧缩政策影响,周正义的经营活动陷入困境,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放贷人向担保人毛世才、周建慧主张担保责任后,二人未依法履行担保义务,反而恶意虚增债务,将借款本金、利息及单方私自设定的“担保服务费”予以叠加,于2010年11月7日,伙同他人将周正义带至偏僻区域,通过围堵、言语威胁等胁迫手段,强迫周正义出具一张金额为36万元的借条及一张金额为56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将原有30万元债务虚增至92万元。同时,为规避自身担保责任,二人未在上述字据中留存任何与担保相关的痕迹。

因周正义始终无力偿还该虚高债务,毛世才、周建慧依据其强迫周正义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强行占有周正义名下位于贺村大桥加油站旁的货场,用以抵偿其主张的虚高债务,并于2018年将该货场相关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公司。2022年,该货场因道路建设项目被依法拆除,周正义对货场的非法处置行为及拆除协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相关争议截至目前尚未得到解决。

经查,涉事公职人员周建慧已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毛世才目前仍担任贺村镇城镇建设管理监察中队法定代表人,涉事借条中载明的“毛四才”,经核实与毛世才系同一人。

二、民事法律层面分析:虚高借条可撤销,真实债务受法律保护

(一)真实借贷与担保关系的合法性认定本事件中,周正义与放贷人之间就30万元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周正义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偿还30万元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义务;毛世才、周建慧作为借款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应在30万元本金及合法利息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其担保义务严格限定于双方约定的真实债务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需明确的是,毛世才、周建慧单方私自设定“担保服务费”并将其计入债务总额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约定,属于单方恶意创设债务的行为,该部分所谓“费用”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便双方就借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超出上述利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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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2万元虚高借条及借款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本事件事实,毛世才、周建慧行为已完全符合“胁迫”的法律构成要件:

其一,主观方面,二人具有非法胁迫的故意,明知围堵、言语威胁等行为会使周正义陷入恐惧状态,仍故意实施该类行为,迫使周正义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其二,客观方面,二人实施了非法胁迫行为,将周正义带至偏僻区域进行围堵,并以言语威胁相要挟,该行为属于典型的精神胁迫,足以使普通自然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丧失意思表示的自由;

其三,因果关系方面,周正义系因受上述胁迫行为影响,为避免遭受进一步侵害,才出具案涉92万元的借条及借款协议书,其行为与二人的胁迫行为存在直接且唯一的因果关系,若无该胁迫行为,周正义不可能签署远超真实债务金额的相关字据。

据此,该事件涉92万元借条及借款协议书,因系周正义在受胁迫情形下签署,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周正义可在该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两份字据。上述字据被依法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周正义无需向毛世才、周建慧偿还该92万元虚高债务,仅需按照真实的30万元本金及合法利息履行还款义务。

(三)货场处置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毛世才、周建慧依据其强迫周正义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强行占有周正义名下货场并转让相关权益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

一方面,事件涉借款协议书本身系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无效,二人以该无效协议作为处置货场的依据,缺乏合法基础;

另一方面,根据周正义的明确主张,其仅同意以货场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并未就货场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毛世才、周建慧擅自处置货场全部权益(含土地使用权),已超出双方约定范围,构成对周正义合法财产权的侵害。

此外,贺村镇相关部门在明知该货场权属存在争议、第三方公司无合法处置权情况下,仍与该公司签订货场拆除协议,若经查实存在恶意串通情形,该拆除协议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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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法律层面分析:

涉嫌敲诈勒索罪,情节特别严重(一)核心罪名:敲诈勒索罪的认定结合本事件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毛世才、周建慧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敲诈勒索罪核心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手段,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具体到本案,二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二人具有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其作为借款担保人,本应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却故意恶意虚增62万元债务,意图通过胁迫手段,将该部分虚增债务转化为自身非法利益,进而侵占周正义合法财产,主观恶意明显,且具有直接故意;

2.客观方面:二人实施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胁迫行为,且已达到“恐吓”的法定标准。二人伙同他人将周正义带至偏僻区域围堵,并以言语威胁相要挟,迫使周正义产生恐惧心理,且基于该恐惧心理签署虚高字据,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已侵犯周正义的财产权及意思表示自由;

3.数额标准:事件涉虚高债务金额达92万元,远超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标准(通常为30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

1.虚假诉讼罪:若毛世才、周建慧持该92万元虚高借条及借款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正义偿还该笔虚高债务,其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滥用职权罪:二人作为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身份所形成的优势地位,实施胁迫行为,恶意虚增债务、侵占村民合法财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若其上述行为与自身职务行为存在关联,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若事件涉货场已被相关司法或行政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或该货场权属争议尚未依法解决,毛世才、周建慧擅自转让货场权益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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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与纪律层面分析:

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应从重处分

(一)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与行为规范毛世才、周建慧作为公职人员,其相关行为已严重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及相关行为规范。2011年,江山市相关部门曾联合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为高息借贷提供担保、充当高利贷“保护伞”;2018年,衢州市亦发布相关意见,明确乡镇(街道)所属部门及公职人员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

二人作为基层公职人员,不仅违反上述规定,违规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还借担保之机,通过胁迫手段恶意虚增债务、侵占村民合法财产,属于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欺压群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公信力,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政务与纪律处分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结合本案,毛世才、周建慧涉嫌刑事犯罪,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立案审查,全面查清其违纪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1.对已因严重违纪违法落马的周建慧,应结合其原有违纪违法事实,一并追究其本案相关违纪责任,依法予以加重处分;

2.对目前仍担任相关职务的毛世才,应依法暂停其职务,开展全面调查,若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应依法给予记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等政务处分及党纪重处分;

3.对二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全部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周正义,消除相关不良影响;若其行为造成周正义其他财产损失,还应依法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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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害人周正义的法律救济路径

结合本事件事实及现行法律规定,被害人周正义作为受侵害方,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证据收集及法定时效问题:

(一)民事救济:撤销虚高字据,确认真实债务周正义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案涉92万元借条及借款协议书。起诉时,需全面收集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胁迫行为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证人证言、事后与毛世才、周建慧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若二人认可胁迫事实)等;2.证明真实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30万元借款的转账记录、借贷协议、担保人相关确认材料等;3.货场权属证明材料,用以证实自身对该货场的合法所有权;4.货场被非法占有、转让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让协议》、现场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案涉字据被依法撤销后,周正义可依法主张返还货场相关权益,或要求毛世才、周建慧赔偿货场转让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二)刑事救济:报案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周正义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毛世才、周建慧涉嫌敲诈勒索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报案时,需提交前述收集的胁迫行为证据、虚高字据、债务虚增相关材料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若公安机关经侦查查实二人的犯罪行为,将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正义可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

(三)纪律救济:向纪委监委举报违纪行为周正义可向江山市纪委监委举报毛世才、周建慧的违纪违法行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二人违规担保、欺压群众、非法侵占财产等违纪违法事实,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并督促二人返还非法所得、赔偿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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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件警示与法律延伸

该事件系一起典型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胁迫他人签订虚高债务字据的案件,该行为既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构成民事侵权,又涉嫌刑事犯罪,同时严重违反公职人员纪律要求,给社会治理及法治建设带来多重警示,具体如下:

1.民间借贷需坚守合法底线: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履行,应严格遵循真实、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任何虚增债务、胁迫他人签署相关字据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胁迫方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公职人员需严守履职边界:公职人员应依法履行职务、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及相关行为规范,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更不得利用职权欺压群众、谋取非法利益,否则将面临纪法双重严惩;

3.受侵害方应及时依法维权:被胁迫签署虚高字据、遭受财产侵害的当事人,不应因恐惧而放弃自身合法权利,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在法定时效内通过诉讼、报案、举报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4.基层治理需强化公职人员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严厉整治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毛世才、周建慧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涉嫌敲诈勒索罪,且严重违反公职人员纪律要求,其强迫周正义签署的虚高字据可依法撤销,二人应依法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接受刑事处罚及纪律处分的法律责任。被害人周正义可通过民事、刑事、纪律三种途径依法维权,相关职能部门亦应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彰显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车虹)

来源: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