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家院到看守所,一个法人的坠落之路一、法院为什么判他13年?二、韩某国的三个追问一、刘某收钱收房又收逾期费,他到底是谁?二、204本账本被扣又被还,为什么上了法庭就不算数?三、出去找钱还债,怎么就变成了“跑路”?三、跑了数年申诉,一条路都没走通四、当事人提出了三点诉求五、法律给了答案,但不是他想要的
内蒙古通某市,一座以科尔某草原闻名的城市。
韩建君曾是这个城市里风光的民营企业家。天某农机公司法人、区人大代表、资产过千万。如今,他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三百万元,正在服刑。
他的哥哥韩某国,是一位退休干部,从2017年开始替他申诉。从通某中院到自治区高院,从自治区检察院到最高检,一路走下来,五道关隘,五道驳回。
“我就是想不通。”韩某国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韩建君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的不是“借了多少钱”,而是三个行为。
第一,一房多卖(涉及金额443.501万元)。
吉祥某宝小区3号楼的四套临街商铺,韩建君先卖给了姜某、孙某、陈某、林某四人,收了443.501万元。这四人都已实际入住,只是还没办房产证。
但韩建君转头又把这四套房子“卖”给了刘某,收了348.4249万元,还配合刘某到房产局办了预告登记。最早付钱的姜建凤等四人,房子拿不到,钱也退不回来。
法院认为,这就是“骗”。
第二,重复抵押(涉及金额1995万元)。
韩建君把其他已经卖出去、已经抵债、已经备案的房子,重复抵押给刘某(300万元)、白某(305万元)、高某(560万元)、吴某(200万元)、张某(200万元)、李某(80万元)、赵某(250万元)、王某(50万元)、关某(50万元)等9人,从中借款1995万元。至案发,这些借款大部分没有归还。
第三,私刻公章。
经司法鉴定,韩建君与刘某忠等人签订的合同上,合作方“天某房地产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天某公司总经理出庭作证,说公司从未授权。
再加上一点:2014年8月,韩建君全家搬离通辽,去向不明。
法院将这一行为认定为“隐匿行踪”,并以此作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
综合以上,法院认定韩建君骗取他人财物2438.5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家属完全不认可“一房多卖”的指控,他们给出了完全相反的事实版本:
关于那四套房子,家属的说法是:姜某等四人早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入住,只是没办完产权证。后来因公司急需资金,韩建君向刘某借款,刘某要求以这四套已售商铺作抵押。双方签订的是《回购协议》,约定6个月回购。刘某作价348.43万元,实际却只放了260万元,提前扣走88.43万元作为利息。因资金断裂未能按期回购,公司连续13个月向刘某支付了226.4756万元逾期费,由刘某的妹妹每月代收。
韩建君强调:这是典型的“让与担保”——用房产抵押借贷,不是“一房二卖”。
为证明资金流向清白,公司设立了独立专项账,204本会计凭证完整记录每一笔借款和还款,收据均有本人签字。2014年11月警方扣押了这204本账本,2016年3月又予以返还。但在最终判决中,这些能证明“有借有还”的关键账本,没有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作为韩建君的哥哥和委托申诉人,韩某国对这些认定并不认可。他提出了三个追问,每一个都直指案件的核心矛盾。
家属的说法:
韩某国认为,天某公司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是《回购协议》,约定6个月回购期。因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回购,但从2013年6月起,公司每月向刘某支付17万余元的回购逾期费,连续支付13个月,合计226万余元。
“如果他真是买房人,为什么要收逾期费?为什么不直接要房子?”
法律定性上的核心争议:韩建君方认为,这种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为借贷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民间融资中常见的“让与担保”,而非“一房二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核心是借贷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从属于主债务的担保措施。债权人刘某的真实目的在于获取利息回报,而非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院的认定:
刘某已办理预告登记,是真实购房人。至于那226万元逾期费,因韩建君无法提供《回购协议》原件等证据,未被采纳。
争议的核心:一份《回购协议》的缺失,决定了这226万元到底是“利息”还是“无关款项”。
家属的说法:
案发前,相关分局从天某农机公司扣押了204本公司会计记账凭证,完整记录了公司五年零七个月的所有债务往来。韩某国说,这些凭证清楚显示,向吴某、张某、刘某忠、白某等人大部分借款已经还清。
“钱都还了,怎么能叫诈骗?”
韩建君的申诉材料中详细记录了资金的真实流向:公司出纳于某证实:“王某、韩建君对外借的款都入天某农机公司的账了,借的款有的用于商务会馆装修,有的用于还以前借款和利息。”项目会计胡某证实:“韩建君和王某对外借的钱大概有几笔入到吉祥某宝小区的账上了。”韩建君本人的供述与辩解也与此高度吻合:“我销售商品房的钱和抵押借来的钱都用于吉祥某宝小区建设、汇某商务会馆经营及支付他人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了。”
法院的认定:
会计凭证只能证明记账情况,不能否定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的事实。并且,韩建君在庭审中对相关事实“表示认可”。
韩建君方的反驳:会计凭证是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对经济活动进行如实记载的法定书面文件,其证明力远高于存在单方性、事后性特点的“借据”。原审法院拒绝采信这组关键证据,实质上是主动放弃了通过客观书证查明资金真实流向的机会。
争议的核心:204本账本到底是“还款的证据”,还是“与案件无关的记账本”?
家属的说法:
2014年8月,韩建君全家离开通某市。公诉机关和法院均认定其为“外出隐匿行踪”,并以此作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重要依据。韩某国解释:“他是出去融资还债,不是跑路。”
韩某国还透露了一个从未被法庭充分重视的关键细节。当时,天某农机公司名下有一处核心资产——汇某国际商务会馆(酒店),仍在正常经营。但由于韩建君欠下大量外债,每天都有讨债的人堵在酒店门口,已经严重影响到酒店的正常运转。在这种寸步难行的情况下,韩建君主动提出与崔某等人“合作经营”——以崔某为主,韩建君一方辅助,双方各出多少人、利润如何分配,全都白纸黑字写进了合同。韩建君的本意是借力维持酒店经营,用经营收入慢慢还债。
但让韩建君万万没想到的是,崔某接手经营权后,就完全独自霸占了酒店,再也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我们是合作经营,不是抵债!合同写得清清楚楚。他霸占了酒店,反过来却成了‘债主’,这口气我们咽不下去。”韩某国说。
韩建君的申诉材料中详细列出了“以租抵债”的证据:韩建君在离开前,将名下核心资产——汇某国际商务会馆,以长达20年的租赁权,分别抵顶给多人,其中一批抵债总额5494万元,另一批抵债总额3996.4万元。但韩某国强调,这些所谓的“抵债”行为,实际上是崔某等人利用韩建君的困境,强行将“合作经营”扭曲为“以租抵债”,并据此向法庭作证。这是债务人在资不抵债困境下,为维持企业经营、尽可能清偿债务而采取的典型的民事和解与自救行为。“如果他要跑,为什么不把账本烧了?为什么不把酒店卖了变现?”
法院的认定:
法院采信的是以下事实:韩建君在离开前,将汇某国际商务会馆以20年租期租赁给多名债权人,用以抵顶数千万元欠款。同时,他名下的房产除一套52.14平方米住宅外,其余全部被查封。法院没有采信韩建君关于“合作经营”的说法,也没有审查崔某等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争议的核心:同样的行为——离开、转租、资产被查——在民事纠纷里是“无奈”,在刑事案件里被解释为“恶意”。
从2015年5月韩建君被采取强制措施,到2017年6月通某中院一审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再到2018年4月自治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韩某国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2019年9月,自治区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明确写道:“原审被告人韩建君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相关事实‘表示认可’,你提出已偿还2170余万元借款的申诉理由无事实依据。”
随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
2020年,韩某国向最高检申诉。2024年12月6日,他收到最高检短信:“您反映的申诉案件已办结,请您息访息诉。”
至此,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检察机关,五道关,五道驳回。
韩某国说,走到这一步,他和弟弟有三件事想说清楚:
第一,他们请求最高法撤销原判,对案件进行再审,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最终宣告韩建君无罪。
第二,那204本会计凭证就是最好的证据。所有借款都入了公司账,大部分已经偿还或部分偿还。如果真是诈骗,指控的那2400多万总该有个去向,但查遍了也没有。“在没有找到这笔钱的情况下就定罪,我们想不通。”
第三,他们承认公司在资金管理上有问题,项目摊子铺得太大,民间借贷利息太高,最后资金链断了。但这是经营失败,不是诈骗。外出是为了融资还债,不是跑路;用房屋抵押借款是融资手段,不是一房多卖。“经营失败要承担民事后果,但不应该被当作刑事犯罪来判。”
韩建君在申诉材料中对这三点诉求有一个总结:“本案清晰地呈现出一幅民营企业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与自身扩张过快背景下,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系统性债务危机的图景。申请人韩建君在经营过程中确有不规范之处,但这些行为的目的是维持企业生存,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所有资金均用于公司经营,并在危急时刻尽力自救。这完全符合民事违约或民事欺诈的特征,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构成相去甚远。”
十三年刑期,三百万罚金。
对一个曾经的区人大代表、公司法人来说,这是一次彻底的坠落。
韩某国说,他还会继续想办法。“我不是闹事,我就是觉得这个案子判得不公平。我弟弟有错,但不应该是这个罪,不应该是这个刑期。”
但从法律程序上看,这条路已经走到了尽头。五级司法机关的结论高度一致。
留韩某国的,或许只剩下接受,或者寻找法律之外的其他路径。
只是,每一条路,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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