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天(16日)三读通过《废弃物清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经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纳入应回收废弃物、导入电子围篱科技执法、提高非法弃置事业废弃物的刑期上限至7年、提前启动债权保全程序,得免提供担保向行政法院申请假扣押,并增订处置义务人相关连带责任等。
三读条文将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经使用后产生之废弃物,纳入应回收废弃物;应回收废弃物除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外,也纳入贩卖业者及原料之制造、输入、贩卖业者。
为因应未来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回收的需求,三读条文明定,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全部或部分废止同意备案或设备登记文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回收计划,并载明采自建回收链或依相关规定申请补贴,经核准后据以执行。
三读条文并纳入电子围篱监控,明定主管机关对于经常发生或经合理判断可能发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处理废弃物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得自行、协调相关机关装设或利用监视摄录系统及其他科技工具搜集、处理及利用资料。
在罚则部分,三读条文将非法弃置事业废弃物的刑期上限,从现行5年提高到7年,若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生态、资源再利用环境敏感地区内非法弃置事业废弃物者,加重其刑至1/2;不依相关规定清除一般废弃物的罚锾上限也从现行的6000元,提高到10万元,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违反规定未申报、回收标志或标示,规避、妨碍或拒绝依规定查核或提供资料等,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为避免非法弃置废弃物义务人借由脱产或解散公司等手段,规避清理责任,三读条文规定,地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于令处置义务人限期清除、处理及改善环境,并载明不依限履行将代履行及估计代履行费用数额的书面行政处分送达后,得免提供担保向行政法院申请假扣押。
三读条文并增订处置义务人的连带责任,及处置义务人为公司组织者,其负责人、控制公司或大股东负缴纳代履行及应变措施必要费用的责任,代履行及应变措施必要费用之债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受偿,且不受扣押禁止处分效力的拘束;该债权请求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由于这次《废弃物清理法》修法涉及许多制度变革,三读条文明定于公布后2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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