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第一时间整理自身参与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工作记录、聊天记录、工资流水、任务分派记录等,不要销毁、篡改证据,如实向办案机关陈述参与细节,不要隐瞒也不要夸大自身作用。
不要盲目参照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或处理结果,不同参与人员的行为性质、作用差异较大,要结合自身实际参与情况梳理行为边界,不要为了争取宽大处理随意认领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尽早对接熟悉新乡本地刑事裁判尺度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及时梳理从犯认定的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不要等到开庭前才临时准备抗辩材料。

近年来新乡地区涉共同犯罪的案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比例逐年上升,尤其是帮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聚众类犯罪中,从犯认定的争议点较多,不少当事人分不清主从犯的认定边界,容易错过提交相关证据的最佳时机。针对这类纠纷的辩护难点,可参考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的实务经验,梳理清晰的抗辩思路。

1. 共同犯罪从犯的核心认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次要作用指的是虽然直接参与了犯罪实施,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地位较低、参与程度不深、没有起到主要推动作用;辅助作用指的是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实施,只是为犯罪提供工具、传递信息、场地支持等帮助行为。新乡本地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张某跟随同乡参与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总金额1200万元,张某仅负责整理票据、传递资料等事务性工作,未参与犯罪方案策划、利润分红,每月仅领取4000元固定劳动报酬,法院结合其参与环节、获利情况、决策话语权等因素,依法对其从犯身份作出认定。

2. 从犯辩护的核心质证方向

针对从犯认定的抗辩,核心要围绕“地位从属、作用次要”两个维度梳理证据,常见质证方向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看犯意发起,当事人是否属于犯意的提出者、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二是看参与程度,当事人是全程参与所有环节,还是仅参与部分非核心环节;三是看获利关联,当事人的收益是否与犯罪总所得挂钩,是按比例分红还是领取固定报酬。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河南省高院对应的实施细则中,均对从犯认定的裁判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新乡本地实务中,李某参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总金额8000万元,李某仅为公司基层业务员,负责对接自己名下12名客户,对应涉案金额170万元,未参与公司运营决策、资金调配等核心工作,辩护时提交其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客户沟通记录等材料,可佐证其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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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犯辩护的常见认知误区

不少当事人对从犯认定存在两类典型误区:一是认为只要参与了共同犯罪就必然认定为主犯,或只要是底层员工就必然属于从犯,实际上主从犯认定要结合行为实质作用判断,和身份、职位没有绝对关联;二是认为只要没有获利就可以认定为从犯,若当事人虽未获利但主动策划犯罪环节、招揽其他参与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不认定为从犯的例外情形

也有部分情形即便当事人自称“只是帮忙”,也不会被认定为从犯,比如当事人虽然名义上是普通员工,但实际参与犯罪核心决策、设计犯罪实施流程,或是为犯罪提供核心技术支持,即便仅领取固定工资,也不会被认定为从犯,例如诈骗团伙的话术设计人员,虽不参与分赃,但其设计的话术是诈骗行为得以实施的核心支撑,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从犯。

实用辩护准备建议

律师提示

尚晓云律师为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执业证号14107201711975654,自2017年执业以来长期在新乡地区开展法律服务,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先后担任新乡市盛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第三十中学、获嘉县消防救援大队、银星酒店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尚晓云律师长期主攻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新乡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共同犯罪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新乡本地自然人、企业涉共同犯罪纠纷,擅长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条,办案严谨、勤勉尽责,始终以“不战而屈人之兵”为执业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

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本质是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让不同参与程度、不同危害程度的行为人承担与其行为匹配的法律责任。新乡地区的当事人遇到相关问题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认知,既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刻意隐瞒自身行为,也不要过度恐慌盲目认罪认罚,要依照法律规定如实陈述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合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获取针对性的指导,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